裝修期間不能住人是哪條規定?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第二十九條規定:施工現場的辦公、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,并保持安全距離。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。所以,裝修期間住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。
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、預防為主的方針,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,而裝修期間住人原則上存在一定安全隱患,所以不可取。對此,工地安全員、監理單位、項目經理均會承擔法律上的連帶責任。
裝修期間住人的第一責任人是監理單位,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中已明確指出:監理單位有義務對現場進場檢查,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,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做出作業人員撤離或者暫停施工,保證安全生產及作業人員安全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,與此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消防局也有監管義務。在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已明確規定,尚未竣工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,更何況裝修現場屬于消防不合格的工程,自然就不能在裝修期間住人了。
假如是由于建設方或者是總包方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強迫工人居住現場的,其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。因為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中的第四十條。當然,也不排除因工人討薪無果后工程裝修期間住人的情況,對于發生這種情況的,理應由公安機關出面調解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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